《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》自2016年9月
2017-03-10 10:18

從有關部門了解到,《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》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,相比原標準,新標準在超限方面明顯收緊,六軸貨車車貨總重由原來的55噸降為49噸。這意味著,公路貨車運輸運費單價將會上調。
分析師稱:9月21號起半掛車減噸,總重不得超49噸,理論上運費必定有所上調,原來總重(55T)-車皮(15T)=實際載重(40T),以現在運費200元/噸為例,運費為8000元/車,現在運費總金額不變,實際載重為:總重(49T)-車皮(15T)=實際載重(34T),運費單價為8000元÷34T=235元。長途運輸9月21日以后運費成本將比現在高出每噸約35元。
交管運輸部門的超限標準,是指車輛及其運載物超過公路路面、橋梁、隧道等公路基礎設施的限重、限高、限寬、限長的規定,具體的超限標準是依據公路的設計承載技術參數確定的。公安交管部門的超載標準,則主要關注的是汽車性能承載能力,也就是說載貨不能超過車輛出廠時標記的載貨質量,這個數值一般標注在行車本上。目前,兩部門在執法時已經統一了標準。
按照即將于9月21日起施行的新標準,2軸貨車車貨總重不得超過18噸;3軸貨車不得超過25噸,3軸汽車列車不得超過27噸;4軸貨車不得超過31噸,4軸汽車列車不得超過36噸;5軸汽車列車不得超過43噸;6軸及6軸以上汽車列車不得超過49噸,其中牽引車驅動軸為單軸的,其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6噸。同時,還對車貨長寬高進行了明確:總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4米,車貨總寬度不得超過2.55米,車貨總長度不得超過18.1米。
在計算上述數據時,還應遵守下列要求:2軸組按照2個軸計算,3軸組按照3個軸計算;除驅動軸外,2軸組、3軸組以及半掛車和全掛車的車軸,每側輪胎按照雙輪胎計算,若每軸每側輪胎為單輪胎,限定標準減少3噸,但安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加寬輪胎的除外;車輛最大允許總質量不應超過各車軸最大允許軸荷之和。
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(以下稱大件運輸)車輛,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許可手續,采取有效措施后,按照指定的時間、路線、速度行駛公路。未經許可,不得擅自行駛公路。
車輛違法超限運輸的,由公路管理機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、情節和危害程度,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:
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.2米、總寬度未超過3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0米的,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;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.5米、總寬度未超過3.75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8米的,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;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.5米、總寬度超過3.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的,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;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,但未超過1噸的,予以警告;超過1噸的,每超1噸罰款500元,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。有前款所列多項違法行為的,相應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應當累計,但累計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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